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、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8)粤民终871号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岗头园山仔路*号。
法定代表人:林*冠,该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贾*俊,广东**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谭玲,广东****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雅瑶*巷**号铺位。
法定代表人:李*龙,该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贾**,广东**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谭**,广东****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东莞**电子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*村。
法定代表人:李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罗晓聪,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。
上诉人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、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**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,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(2016)粤7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审理本案期间,上诉人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、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东莞**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,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、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、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,减半收取1675元,由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承担575元、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。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,本院予以退回其1725元。东莞市**电器有限公司,已经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,本院予以退回其2200元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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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长 邓燕辉
审判员 郑 颖
审判员 林恒春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
法官助理李金娟
书记员简紫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