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莞**磁碟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、深圳苏**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2020-07-16 17:36:59
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8)粤03民初1074号
原告:东莞怡*磁碟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××镇××村××工业区。
法定代表人:许*明,董事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*勋,
委托诉讼代理人:邓*连,广东*****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被告: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,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××街道××路××号××幢××楼××室。
法定代表人:张勇,董事长兼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许*霞,北京**(深圳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徐欢,北京**(深圳)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被告:深圳苏**科技有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××街道××巷××号××。
法定代表人:谢*文,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周军,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罗晓聪,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。
原告东莞怡*磁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、深圳苏***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。原告东莞怡**磁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东莞怡*磁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东莞怡***碟有限公司撤诉。
因东莞怡****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,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计25元,由东莞**磁碟有限公司负担,多预缴的受理费予以退还。
审判长 丘 庆 均
审判员 江 剑 军
审判员 潘 亮
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
书记员 李嘉莉(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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