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利维权

佛山市南海区德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、佛山市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2021-03-27 22:25:59 35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20)最高法知民终1146号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佛山市南海区德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陆**,该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罗晓聪,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佛山市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彭**,该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冯**,广东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保定市****纸业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韩**,该公司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曹*喜,河北***实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德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、保定市满城**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,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(2019)冀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审理过程中,佛山市南海区*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。佛山市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、保定市满城**纸业有限公司均同意佛山市南海区*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。
本院认为,本案审理期间,佛山市南海区*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,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,且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权益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冀01民初14号民事判决;
二、准许佛山市南海区*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,减半收取6900元,由佛山市南海区*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;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佛山市南海区**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